同产
指同母兄弟。秦汉时法令对同产有明文规定,如:“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”(《汉书·刑法志》)。汉文帝时下诏除之,但实际上其后依然施行。元帝初元五年(前44)诏除光禄大夫以下至郎中保父母同产之令。颜师古注引应劭曰:“旧时相保,一人有过,皆当坐之。”东汉在赐民爵时多规定,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或同产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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