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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外贸易的专名。元官府规定:舶船由海外进港时,所带货物必须全部交市舶司清点抽分,才能发卖。如果在进港前先停舶他处发卖,或进港后隐匿部分货物不交市舶司清点抽分,即称为漏舶。犯者,杖一百零七下,全部货物没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