退田
隋唐时,指依均田令规定退还的口分田。唐代《田令》规定,当受田者年满六十或死亡时,免交租庸调,口分田必须交还政府。还公之土地,谓之退田。由于民户受田时大部分占田未达法定应受田限额,因此,实际上还公者不多。根据吐鲁番地区发现的唐代西州退田文书,可知实际退田的情况为:户绝退田、逃死退田、死亡退田、移户退田,以及无力耕种的还公田,即所谓退田,主要是无主土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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