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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、课程门类、各门类的水准和基本内容的规定。在中国,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的《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》,最早使用“课程标准”一词。课程标准包括总纲和分科课程标准两部分:前者规定学校教育总目标、学科设置、各年级各学科每周教学时数表和教学原则等;后者规定各科教学目标、教材纲要、教学时间分配、教学设备和教学法基本要求等。1952年后,称前者为“教学计划”(1992年后改称“课程计划”),后者为“教学大纲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