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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种凭证物。即券契。以竹或木牍书写要约,剖分为二,当事人各持一,用以为凭证,执法者亦可据以裁断。在用作债券时,右半之券多操于债权人手中,以讨债和索取利息,即《史记·平原君虞卿列传》所谓“操右券以责”。券作此用时,左券称“别券”,如《管子·问篇》:“问人之贷粟米有别券者几何家”。券或用作公布法令之证据,执法者亦操其右券,如《商君书·定分》:主法令之吏,“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。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押,以室藏之,封以法令之长印,即后有物故,以券书从事。”战国时国君考核臣下亦曾采用券,官吏将一年各种预算数字写于券上,由国君操右券,年终上计时,国君则凭此审核考绩。《韩非子·外储说右下》:“吏尽揄刀削其押券升(按:当作“斗”)石之计”,即属此。券用作买卖凭证时,因具体用途不同而有长短之分,长者称“”、短者称“”。《周礼·地官·质人》:“大市以质,小市以剂。”郑玄注:“质、剂者,为之券藏之也。大市,人民、马、牛之属用长券;小市,兵器、珍异之物用短券。”券亦有三分者(详“参辨券”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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