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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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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漕

明清漕粮改折银两或其他实物之制度。亦称漕折、漕粮折征。明初漕粮悉征米粮。永乐二年(1404)允许江西官田折征布匹。宣德八年(1433)江南巡抚周忱奏定漕粮加耗折征之例。正统时定,漕粮每年四百万石,折银一百余万两。后增减不等。改折原因不一,或因漕船短缺,或因连岁荒歉,或因地区僻远难以运输,或因仓米积压过多,或因边饷空匮。折价不等,低者每石七八钱,高者达一两五钱。清代常例折征项目凡四:一为永折,江苏、安徽、山东、河南、湖北、湖南六省应征漕粮中有三十六万余石永折征银,其价银归地丁报部。二为灰石改折,江、浙两省原有给运军办运灰石之米,改折银两,供工部备置灰石之用。三为减征,遇荒年本折各半。四为民折官办,在不产米地区,由司库出银按时价采办漕米,令民纳银补足。此外,遇灾害或运道梗阻等因,亦有临时折征。清政府历来严禁地方官擅私折征,定有改折漕粮罪,然地方官仍多私行折征,以便浮收多取。光绪二十七年(1901)起,各省漕粮一律改征银或钱,仅留江苏、浙江两省一百万石海运京仓。辛亥革命后,所留漕粮名目折收银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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