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巡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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巡抚

官名。(1)巡视安抚地方的特遣官员。唐高宗时,以河南、河北等地灾害,遣使分道巡抚,存问赈给。宰相来恒为河南道巡抚使,薛元超为河北道巡抚使,尚书左丞崔知悌为江南道巡抚使。其后,或名安抚,或名存抚,或名宣抚,皆为奉旨以恤凶灾的特遣官员。至宋则成定制,地方凡遇灾害,即遣廉访官员,以其官职高卑或名巡抚大使、副大使,或名安抚使、副使等。官卑者不加“使”字,只称巡抚。俱为临时差遣,事毕则解。明洪武二十四年(1391)遣懿文太子巡抚陕西。永乐十九年(1421)始以朝臣巡视地方、安抚军民,谓之巡抚,或名镇守,仍非地方专任,事毕即停。(2)地方长官。明宣德五年(1430)始于各省专设,成为定员。景泰四年(1453),加都御史衔。名称以管辖地区及职责不同而时相参错。巡抚兼军务,加提督。有总兵地方,加赞理或参赞。所辖多、事众者,加总督。有总督兼巡抚、提督兼巡抚,以及总理巡视抚治等员,皆加都御史衔或副佥都御史衔。与总督同为地方最高长官。清初沿明制,无定员。后以山东、山西、河南、江苏、安徽、江西、福建、浙江、湖北、湖南、陕西、甘肃、广东、广西、云南、贵州等省各置一人,为地方政府长官,总揽一省军政,抚安齐民,修明政刑,兴革利弊,考核群吏。遇乡试则充监临官,总摄场务。遇武科,充主考官。标下置参将、游击等属官。地位略低于总督,定制为正二品。雍正元年(1723)定巡抚衔制,由侍郎授者改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,由学士、副都御史及卿员、布政使等官授者俱为右副都御史,由左佥都御史或四品京堂、按察使等官授者俱为右佥都御史。乾隆十四年(1749)定,巡抚不由侍郎授者,俱兼右副都御史,是否兼兵部侍郎衔由吏部请旨定夺。兼侍郎衔者,为正二品。别称抚台、抚军、抚院、部院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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