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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称十夫。南朝宋、齐时对主人有一定依附关系之劳动者。十夫,意为相当十个夫力。《南齐书·吴达之传》载,达之“嫂亡无以葬,自卖为十夫客,以营冢椁”。此类自卖“客”,除于主家“执役”外,尚有较多“私夫庸赁”时间,并可以财“自赎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