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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代审判制度。以朝廷派官审理,又以宽大为宗旨,体现恤刑,故名。初无定制,成化十二年(1476)以大学士商辂建议,定以五年一行,遣官分行各地审理。十七年,又定在京亦五年一行。届时,由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,南京则由守备内臣会同法司举行。地方则遣刑部、大理寺官会同巡按御史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