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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英天津条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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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英天津条约

又称《中英续约》。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。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日(1858.6.26)清钦差大臣桂良、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签订。共五十六款。另附《专条》。主要内容:(1)英国得派公使及其眷属驻京,并在各通商口岸设领事官;(2)耶稣教、天主教士得自由传教;(3)英国人得往内地各处游历、通商,并得在各通商口岸任意租地盖屋;(4)英国商船可在长江各口自由通商、往来;(5)增开牛庄(后改营口)、登州(后改烟台)、台湾(台南)、潮州(后改汕头)、琼州、汉口、九江、镇江、南京为通商口岸;(6)中国给英国赔款银四百万两;(7)英国兵船可在中国口岸停泊,地方官妥为照料;(8)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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