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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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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籍

①清代户籍术语。即取得某地籍贯。清制,人户于寄居地方置有产业逾二十年者,准其入籍。四川、奉天(今辽宁)、吉林等民少地多省份除外,愿移往者,即准入籍,但禁止中式后回原籍,或往别省居住。罢职武官原籍无可依归,或已身故,子孙欲于任所入籍者,参将以下结报兵部核准,副将以上由督抚奏准。入籍者要经所在地方官核查,报吏部定议。②指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。清光绪三十四年(1908)颁布的《大清国籍条例》规定,凡外国人寄居中国十年以上、年满二十岁、品行端正,并有相当资财而愿入中国国籍者,准其呈请入籍。凡外国妇女嫁与中国人者,或外国人及无国籍人以中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,均为入籍。凡私生子父或母为中国人并认领者,而外国人为母或父不认领者,亦作为入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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