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|国学书库|影印古籍|诗词宝典|精选|汉语字典|汉语词典|部件查字|书法大师|甲骨文|历史人物|历史典故|年号|姓氏|民族|丛书|中医|软件下载
译文|四库全书|全文检索|古籍书目|正史|成语词典|康熙字典|说文解字|字形演变|金 文|历史地名|历史事件|官职|知识|对联|印谱|地图|会员中心
清光绪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(1898.11.4)天津地方当局与日本驻天津领事在天津签订。共九款,另附“续立文凭”。内容有中国在租界内自筑道路,归两国共管;船只所载货物照章在税关、厘卡查验;日本商人不得在此修筑码头;允日本在租界内设巡捕房,两国在预备租界内设“会缉捕局”,襄助华官,但不得设火药、炸药厂及收藏各种引火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