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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以节杖。汉代指大臣临时持节出巡。三国魏、蜀、吴沿袭此制,然非临时性,无论在外掌军,在朝秉政,权臣均得假节,实际成为象征地位的政治待遇。至晋,地方性军事长官分为都督、监(军)、督(军)三等,职权范围也相应分为三等。都督有使持节、持节、假节之分,监、督军亦然。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,持节得杀无官位人,假节唯有军事得杀犯军令者,成为其地位、职权范围的标志之一。南北朝相沿此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