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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将身份低下的各种贱民编入民户的措施。雍正元年(1723)将山西、陕西的乐户,浙江绍兴府堕民丐籍,编入民籍。五年将安徽宁国府世仆、徽州府伴开豁为良。 七年允许广东沿海的疍户上岸居住,与齐民一体编户,视为良人。次年将江苏常熟、昭文丐户改作民户。法令上允许贱民改业从良,实际上仍附加许多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