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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荫叙制度之一。顺治三年(1646)定制,官员为王事而亡,依应升品级赠衔并荫一子入监读书。康熙十八年(1679)定,殉难官依本衔荫子,不依赠衔。雍正十二年(1734)定,官员因公差而死,依应升品级荫子、赠衔。然八品以下官,只赠衔不给荫。参见“荫叙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