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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徽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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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徽院

官署名。唐大历末已置,后分南、北两院,各置使一人,以宦官充使。五代迄宋,改用士人,亦分南、北两院,通掌总领内诸司及三班内侍之名籍,郊祀、朝会、宴享供帐之仪,应内外进奉,悉检视名物。宋南、北院虽共院而各设厅事,然只用南院印;其吏有都勾押官、勾押官、前行、后行等,分掌兵案、骑案、仓案、胄案四案。三班院建立后,宣徽院已无实权。元丰改制罢,其职事分隶省、寺。元祐三年(1088)复置,绍圣三年(1096)复罢,南宋不复置。辽会同元年(938)置北面朝官宣徽南、北院,南面亦置,有宣徽使、知宣徽院事、宣徽副使、同知宣徽使事、同知宣徽院事等;南面京官南京亦置,有南京宣徽使、知使事、知院事、副使、同知等。西夏毅宗置,属次等司,亦分南、北,各有使。金代不分南、北,置左、右宣徽使、同知宣徽院事、同签宣徽院事、宣徽判官,掌朝会、宴享、殿庭礼仪及监知御膳,统拱卫直使司、客省、引进司、仪鸾局、尚食局、太医院、御药院、教坊、内藏库、金银库、宫闱局、内侍局等,分掌谨严仪卫、接引使贡及一应供奉之事。元沿置,正三品,掌供御食,凡稻粱牲牢酒醴蔬果庶品之物,宰享宗戚宾客之事,及诸王宿卫、怯怜口粮食,蒙古万户、千户合纳差发,系官抽分,收养孳畜,岁支刍草粟菽,羊马价值,收受阑遗等事,与尚食、尚药、尚酝三局,均归宣徽院管辖。所辖内外司属,用人则自为选;世祖至元十五年(1278)置院使一人,同知、同佥各二人,主事二人、照磨一人,仁宗以后定置院使六人、同知二人、副使二人、佥院二人、同佥二人、院判二人、经历二人、都事三人、照磨一人、承发架阁库一人、掾史二十人、蒙古必阇赤六人、回回掾史二人、怯里马赤二人、知印二人、典吏六人、蒙古书写二人。其属有光禄寺、大都尚饮局、上都尚饮局、大都尚酝局、上都尚酝局、尚珍署、尚舍寺、诸物库、阑遗监、尚食局等,分掌各项供奉之事。朱元璋吴元年(1367)亦置,设院使、同知、院判、典簿,以尚食、尚醴二局隶之;明洪武元年(1368)改为光禄寺。清顺治十七年(1660)改内务府十三衙门之内官监为此,置郎中三员、员外郎六员、总催八员,掌内府帑项出纳及庄园田庄事;康熙十六年(1677)改为会计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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