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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济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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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济院

古代官办救济机构。唐开元中置,给两京乞儿廪食,使居之。宋沿置。明洪武五年(1372),令各司府、州、县设孤老院。八年,改此名。凡民之孤独残疾不能自生者许入院,官为赡养。每人月米三斗,薪柴三十斤,冬夏布各一匹。小口给三分之一。二十六年又定,除民户外,军、匠之老弱残疾无子孙者,亦于院中存养。永乐时,渐多颓坏。万历后,其制废弛。清雍正十二年(1734),令直省州县动用司库公用银修造养济院,收容孤贫无依之人。入院者发给印烙年貌腰牌。州县官按季到院,亲身验明腰牌,逐名散给口粮。其军流等犯年逾六十不能力食者,及年未及六十而已成笃疾不能谋生者亦照例拨入,按名给予孤贫口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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