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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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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尾

地契、房契等重要附件。表示土地、房屋交易已经官方登记,并已缴纳税款。元时行用全国统一印行的官板契纸。明中叶废官板印纸,颁行官板户部契尾,分大小两纸,大纸附粘于地契、房契,作为付给买主的凭证,小纸留官府归档备查,称“鸳鸯契尾”。清沿之,为官府稽考征收典卖田房等不动产税所行之两联单据。始于顺治四年(1647),由布政司颁给,编列号码,一式两份。民人典卖房地,契价在千两以下者,契尾前半幅细书业主姓名,买卖田房数目,价银、税银若干;后半幅于空白处预钤司印,将契价、契银数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,令业户看明,当面骑字截开。前幅给业户收执,后幅同季册汇送藩司查核。乾隆三十一年(1766)规定,契价在千两以上者,令各该州县将所填契尾粘连业户原契,按月送知府、直隶州及道,查验相符,即将契尾裁截两半,定限十日发还州县,一给业户收领,一存俟汇送藩司稽核。雍正时曾行契根契纸法,契尾法一度中废,乾隆初旋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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