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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与清政府就华工问题拟定的条约。光绪十四年二月一日(1888.3.13)议订于华盛顿。凡六款。主要内容:(1)以二十年为期,禁止华工赴美,但寓美华工有家属或有产业值银一千元以上,以及传教、学习、贸易、游历者不在此限例;(2)不许一切华人加入美国国籍;(3)美国以戕害华民事件,偿银二十七万余元。由于美国参议院否决,双方都未批准该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