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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计量单位。古代漏壶用箭指示时刻,箭上有一条条刻痕,箭上浮或下沉时可看以定时间,箭上浮或下沉一个刻划,可以作为一个时间单位,称为“”。殷商时代定一天为百刻,西汉时曾短期改为一百二十刻,但不久又恢复百刻。南朝梁天监六年(507)曾改为九十六刻。大同十年(544),又改为一百零八刻。陈文帝天嘉年间又复百刻。直至明末才又提出改为九十六刻,清初以后定为正式制度。古代一天为十二时辰,对百刻制而言,一个时辰等于八刻又三分之一。这三分之一称为小刻。宋以后又规定每个时辰平分为初、正两部分,这就相当于今二十四小时制度。分成初、正后时辰“初”和时辰“”就各是四刻又六分之一刻。从初刻、一刻、二刻到三刻,这四个刻是正刻;再下面的四刻就是零数的六分之一刻。与一日的时间分划制度相联的,还有一种昼夜漏刻制度,明确规定一天昼长多少刻,夜长多少刻。秦和西汉大约规定冬至日昼漏四十刻,夜漏六十刻;夏至日昼漏六十刻,夜漏四十刻。春、秋分则昼夜漏各五十刻。现代时刻制则采用一天二十四小时,一小时四刻,全天九十六刻;每刻十五分钟,时、分、秒为六十进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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