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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政府与朝鲜订立的约章。光绪九年二月(1883.3)由奉天东边道陈本植与朝鲜代表鱼允中签于鸭绿江畔的中江。凡二十四条。主要内容:(1)中国奉天和朝鲜各以中江和义州为边民贸易之处,不准别往对方他处,亦禁在对方建房设栈;(2)在上述两处贸易,货物只纳正税一次,不同于口岸例则,禁止从对方口岸贩货至该两处;(3)朝鲜使臣赴中国京都,以及两国关于边界通商的行文交涉一遵定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