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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朝鲜商民贸易地方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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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朝鲜商民贸易地方章程

清政府与朝鲜订立的约章。光绪九年八月(1883.9)由清朝代表彭光誉与朝鲜官员鱼允中签订。签约地点不详,或说汉城。凡十六条。主要内容:(1)中国吉林在图们江畔的和龙峪、西步江,朝鲜在相宜地方,各设税局通市,前双方互市旧例·废止;(2)禁止在对方建房设栈和运货内地;(3)双方边境贸易只纳正税一次,一般货物值百抽五;(4)鸦片、药材及军器禁止贸易;(5)双方交涉文书遵照定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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