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旗
又称出旗为民。清代八旗户籍术语之一。即销除旗档,编入民籍。清代旗人与民有严格区别,旗人除为官作宦,食粮当差外,不得从事其他生产。后人口增殖,兵饷有定额,生计日窘,乾隆七年(1742)准汉军旗人,除从龙入关人员外,出旗为民,并按本人志愿,由该旗直接通知该地方官收入民籍。至八旗户下家奴,其主得过身价,情愿放出为民,以及八旗绝户家奴无旗主可归者,愿者可出旗编入民籍;若外省置有产业,也可在外省安置,报部核覆,均令各归民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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