务限法
宋代诉讼法之一。“务”指农务。宋大致承袭后周显德四年(957)之制,规定每年二月初一日开始“入务”,即进入农忙季节,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,属于“务限”期间。为了不违农时,不废农事,限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、婚姻、债负、地租等争讼案件。到十月初一日“开务”,直至次年一月三十日为止,才受理这类辞讼。同时,又规定涉及“交相侵夺”或与农务无关的案件,州县官府可不拘务限,照常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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