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亦称“法律哲学”。往往与“法理学”一词通用。西方法学中关于法的一般理论的分支学科,侧重于抽象的原理及法学方法论方面的研究。伊始于德国,受德国古典哲学及新康德主义哲学和法学思想影响较深。一般认为,法哲学是以抽象的思维方法探求法律最高、普遍、统一的整体原理及知识的学问。研究法哲学不仅要探究法律的根本原理,并须理解法律本身的伦理内涵。如法律现象在万有现象中的地位、价值、理念以及它的最终使命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