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|国学书库|影印古籍|诗词宝典|精选|汉语字典|汉语词典|部件查字|书法大师|甲骨文|历史人物|历史典故|年号|姓氏|民族|丛书|中医|软件下载
译文|四库全书|全文检索|古籍书目|正史|成语词典|康熙字典|说文解字|字形演变|金 文|历史地名|历史事件|官职|知识|对联|印谱|地图|会员中心
同城结算方式的一种。经过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双方协商同意,收款单位委托银行向付款单位收款时,不必经付款单位逐笔承认付款(承付),即可由银行从其帐户中代为划拨转帐。这种结算方式,通常用于同一城市的公用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结算,如电费、自来水费、煤气费、电话费等的结算。我国已于1989年4月1日起废止这种结算方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