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|国学书库|影印古籍|诗词宝典|精选|汉语字典|汉语词典|部件查字|书法大师|甲骨文|历史人物|历史典故|年号|姓氏|民族|丛书|中医|软件下载
译文|四库全书|全文检索|古籍书目|正史|成语词典|康熙字典|说文解字|字形演变|金 文|历史地名|历史事件|官职|知识|对联|印谱|地图|会员中心
我国对从事工业品生产、农产品采购、外货进口、商业零售、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个人,根据其经营业务的流转额和业务收入所征收的税。1958年试行。根据当年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(草案)》规定,工商统一税由合并简化过去的货物税、商品流通税、营业税和印花税而成。采用有差别的比例税率,并有减税、免税的规定。1973年后,对交纳*工商税的单位和个人,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