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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仔(1110—1170)卒,年六十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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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仔(1110—1170)卒,年六十一。

公元1170年 本年
胡仔(1110—1170)卒,年六十一。

仔字元任,徽州绩溪人。以荫补官。绍兴六年,为广西经略安抚司书写机宜文字,就差本路提刑司干办公事。丁忧,赋闲二十载,居苕溪,日以渔钓自适,因自号苕溪渔隐。三十二年,起为福建转运司干办公事,后知常州陵县,未赴。事迹见嘉泰吴兴志卷一七、《宋史翼》卷三六。留心吟咏,取自古诗人所作,考之传记,为苕溪渔隐丛话百卷行于世。《丛话》前集六十卷,成于绍兴十八年,后集四十卷,成于乾道三年。是书今存宋刊本、元刊本、明刊本、《四库全书》本等,一九六二年人民文学出版社有标:点本。胡仔自序前集曰:“绍兴丙辰,余侍亲赴官岭右,道过湘中,闻舒城阮阅昔为郴江守,尝编《诗总》,颇为详备。……后十三年,余居苕水,友生洪庆远从宗子彦章获传此集。余取读之,盖阮因古今诗话,附以诸家小说,分门增广,独元祐以来诸公诗话不载焉。考编此《诗总》,乃宣和癸卯,是时元祐文章禁而弗用,故阮因以略之。余今遂取元祐以来诸公诗话及史传小说所载事实,可以发明诗句及增益见闻者,纂为一集。凡《诗总》所有,此不复纂集,庶免重复。一诗而二三其说者,则类次为一,间为折衷之。又因以余旧所闻见,为说以附益之。或者谓余不能分明纂集,如阮之《诗总》,是未知诗之旨矣。……余今但以年代人物之先后,次第纂集,则古今诗话不待检寻,已粲然毕陈于前,顾不佳哉!”四库提要卷一九五:“其书继阮阅诗话总龟而作,前有自序,称阅所载者皆不录。二书相辅而行,北宋以前之诗话,大抵略备矣。然阅书多录杂事,颇近小说,此则论文考义者居多,去取较为谨严。阅书分类编辑,多立门目,此则唯以作者时代为先后,能成家者列其名,琐闻轶句则或附录之,或类聚之,体例亦较为明晰。阅书唯采摭旧文,无所考正,此则多附辩证之语,尤足以资参订。故阅书不甚见重于世,而此书则诸家援据,多所取资焉。”又,全宋词录其词二首,全宋诗录其诗十一首。


谷永作《雨雪对》。
诏举茂材特立之士。
师丹约三十一岁,为博士,免。
改元竟宁。
王昭君嫁匈奴呼韩邪单于,为阏氏;传其行前作《怨思之歌》。
匡衡作《甘延寿、陈汤封爵议》。
刘向上《理甘延寿、陈汤疏》。
匡衡附和石显,仍坚持反对封甘延寿、陈汤爵土,元帝未听。
陈汤封关内侯,拜射声校尉。
元帝刘奭崩。
匡衡奏请罢诸庙。
太子刘骜即位,是为成帝。
匡衡作《戒妃匹、劝经学威仪之则疏》。
匡衡作《奏免陈汤》。
陈汤约四十二岁,以匡衡奏其“盗所收康居财物”,免官。
刘钦约四+一岁,上书陈舅张博为石显所侵事。
丞相、御史复劾奏刘钦失藩臣礼,成帝不予追究。
刘向论灾异。
谷永论灾异。
时人以石显死,作《长安谣》以讽。
匡衡见石显死,奏其旧恶。
王尊劾奏匡衡阿谀曲从石显。
匡衡惭惧,上疏谢罪,称病乞骸骨,上丞相、侯印绶。
成帝下诏书、赐牛酒,抚慰匡衡;匡衡遂起视事。
刘向议两月重见。
刘歆议两月重见。
匡衡等奏《徙泰畤、后土祠于长安》。
师丹举茂才,复补博士;议从匡衡奏言。
匡衡等议定徙泰畤、后土祠于长安南北郊。
匡衡复奏《紫坛宜勿伪饰》、奏《改郊祀歌语句》《不宜复修五畤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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