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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,郑驷歂杀邓析,而用其《竹刑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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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,郑驷歂杀邓析,而用其《竹刑》。

公元-501年 月份不详
春,郑驷歂杀邓析,而用其《竹刑》

君子引《诗·邺风·静女》《鄘风·竿旄》《召南·甘棠》,以咎驷歂。见《左传·定公九年》邓析,郑国人,刑名家。与子产同时。吕氏春秋·离谓篇》:“郑国多相悬以书者,子产令无悬书,邓析致之。子产令无致书,邓析倚之。令无穷,则邓析应之亦无穷。”又曰:“子产治郑,邓析务难之。与民之有狱者约,大狱一衣,小狱襦绔,民之献衣襦绔而学讼者不可胜数。以非为是,以是为非,是非无度,而可与不可曰变。所欲胜,因胜。所欲罪,因罪。郑国大乱,民口讙哗。子产患之,于是杀郑析而戮之。民心乃服,是非乃定,法律乃行。”列子·力命篇》亦云:“邓析子操两可之说,设无穷之辞。当子产执政,作《竹刑》,郑国用之,数难子产之治。子产执而戮之,俄而诛之。”然据此年《左传》,杀邓析者为驷歂,非子产。且子产卒于鲁昭公二十年,下距此年已二十一年。故杜预《春秋左传注》云:“邓析,郑大夫,欲改郑年铸旧制,不受君命,而私造刑法,书之于竹简,故云《竹刑》。”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云:“昭六年,子产铸刑书于鼎。今邓析别造《竹刑》,明是改郑所铸旧制。若用君命遣造,则是国家法制,邓析不得独专其名。驷歂用其刑书,则其法可取,杀之不为作此书也。”钱穆《邓析考》云:“按,《左传》子产铸刑书,叔向谏曰:‘民知争端矣。锥刀之末,将尽争之。乱狱滋丰,贿赂并行。终子之世,郑其败乎!’今邓析之所为,即是叔向之所料。是驷歂之诛邓析,正为其教讼乱制。然必子产《刑书》疏阔,故邓析得变易是非,操两可,设无穷,以取胜。亦必其《竹刑》较子产《刑书》为密,故驷歂虽诛其人,又不得不舍旧制而用其书也。时晋亦有刑鼎,仲尼曰:‘鼎在民矣,何以尊贵!’盖自刑之有律,而后贱民之赏罚,得不全视夫贵族之喜怒,而有所征以争。邓析《刑书》,殆即其所以教民为争之具,而当时之贵者,乃不得不转窃其所以为争者以为治也。此亦当时世变之一大关键也。其后不百年,魏文侯李克,著《法经》,下传吴起商鞅,然后贵族庶民一统于法。而昔者‘礼不下庶人,刑不大夫’之制,始不可复。然鞍起皆以身殉。今邓析,其为人贤否不可知,其《竹刑》之详亦不可考。要之与鞍起异行同趣,亦当时贵族平民势力消长中之一才士也。汉书·艺文志》名家有邓析子二篇,刘向《叙》:‘臣所得储中《邓析书》四篇,臣叙书一篇,凡中外书五篇,以相校除重复,为五篇,其论无厚者言之异同,与公孙龙同类。’今按韩非子云:‘坚白无厚之词章,而宪令之法息。’淮南子亦云:‘邓析巧辩而乱法。’则《邓析书》乃战国晚世桓团辨者之徒所伪托。邓析实仅有《竹刑》,未尝别自着书也。……则今传邓析子,复非战国晚世之真也。”


六月,卫惠公入复位,逐黔牟,杀公子洩、公子职。
按,卫惠复入,《史记·卫世家》在此年,与《左传》合,而《十二诸侯年表》与此不合,当以《左传》所载为是。
秋,鲁庄公伐卫归国,行告庙之礼。
冬,楚文王伐申,借道于邓,邓祁侯享之。
周史以《周易》见陈厉公,公使筮其子陈完,遇《观》之《否》,曰:“是谓‘观国之光,利用宾于王。
四月,辛卯,夜,恒星不见。
齐人作《猗嗟》之诗,刺鲁庄公有威仪技艺,而不能防闲其母文姜。
关于诗的具体作年,旧有三说:一说以为作于鲁庄公四年公及齐人狩于禚之时。
一说以为作于庄公二十三年如齐观社之时。
一说以为作于鲁庄公二十二年至二十四年三年间。
以上三说均拘泥于诗人必熟观审悉鲁庄声容方可作此诗之陈套,故以鲁庄如齐为确定此诗作年之依据,孰不知作诗非画像,亦可据传闻,想象其音容笑貌;此外,诗刺庄公不能防闲文姜必在文姜尚在,且与齐襄频会之际。
陈大夫懿氏卜妻陈厉公之子陈完。
夏,鲁、齐之师围郕,郕降齐。
春,鲁师败齐师于长勺。
按,长勺,鲁地名原为长勺氏所居。
秋,宋大水,鲁桓公使臧文仲聘宋,吊其灾祸。
按,此吊辞为吊灾问丧之礼专用辞令。
臧文仲引述禹汤罪己之事,论宋人知礼,言其知礼必兴。
齐桓公适鲁,行亲迎之礼,迎娶周共姬。
齐人作《何彼秾矣》,赞美王姬下嫁于齐桓公。
卫石祁子谏卫君勿保恶背盟。
按:石祁子,据顾栋高《春秋大事表·春秋列国卿大夫世系表》,为石骀仲之子,石骀仲为石碏之族。
春,齐桓公始盟诸侯。
冬,鲁庄公会齐侯,盟于柯。
夏,郑厉公复位,取郑子仪而代之。
初,内蛇与外蛇斗于郑南门中,内蛇死。
郑大夫原繁对郑厉公之问。
楚文王灭息,以息妫归。
《春秋·庄公十五年》:“十有五年春,齐侯、宋公、陈侯、卫侯、郑伯会于鄄。
管仲陈辞,论“成民”之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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