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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藏钱法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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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藏钱法制度

清朝管理西藏地方铸造银币和兑换之行政措施。乾隆五十八年(1793)钦定章程规定:以纯汉银铸造银钱;图案正面用汉字铸“乾隆宝藏”,背面用藏文译音成“乾隆宝藏”四字;以重1钱、5分两种搭配铸造,每纹银1两准兑换1钱重新钱9枚,5分重新钱18牧,其旧钱1钱5分重者,亦一律兑换9枚,作为定价,新币兑换余下之一钱白银,作为铸造费用;各寨租赋有以银钱折交物件者,商上收纳时,按年规定兑换之数,按新铸旧铸分别折收;成立铸钱局,铸钱银两,由商支发,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委任孜㶸、孜仲喇嘛各2名负责铸钱局;监铸局员,如勤慎出力,由驻藏大臣保奏,倘有徇私舞弊掺假者从严惩办,并依所铸假币数目加倍罚款。嘉庆、道光年间,继按《钦定章程》规定铸造“嘉庆宝藏”、“道光宝藏”,道光后“宝藏”银币停铸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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