蒙古盟部旗组织法
1930年5月29日至6月12日由蒙藏委员会在南京召开蒙古会议通过,次年10月,经南京国民政府增删、修订公布。共37条。主要内容是:明确蒙古各盟部旗的法律地位,肯定盟旗为一级行政单位。旗隶于盟,各盟部及特别旗直隶于行政院,与省、县平行,互不统属。盟旗职官照旧,旗札萨克以下协理、管旗章京、副章京,均改为旗务委员。分设盟、旗民代表会议。此法公布后,由于一些盟长、旗札萨克及地方省县政府的反对,实际上并未真正实行。
- 树枝水
- 树哈卫
- 树洛干
- 树惇城
- 树敦城
- 政堂省
- 故元
- 故氐
- 故姑
- 故道
- 故且兰
- 故国川王
- 故国原王
- 故国壤王
- 故太师铭石记
- 故耶律氏铭石
- 胡
- 胡兰
- 胡来
- 胡沙
- 胡拨
- 胡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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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胡虔
- 胡笳
- 胡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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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胡鲁
- 胡塔
- 胡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