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榔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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榔规

苗族习惯法规。苗语称“勾榔”,“榔”意为“公约”。内容包括:对农业生产的规划,债务纠纷的调解,奸淫盗窃及其他犯罪的处罚等。如正月挖田、挖土;二月犁田;三月施肥、撒秧谷;四月五月插秧;六月薅秧除草等;偷窃牛、粮食等,初犯罚银33两,再犯用火烧死;欠债不还者,亲属有责任代偿;租种田地,租佃者平分收获物;通奸男子要赔偿相奸者丈夫88两或99两银子;凡听任牲畜或家禽践踏或偷食农作物者亦要赔偿等等。民间关于田土、山林、婚姻等方面的纠纷,可由※寨老、※六方按照榔规条款处理,更多的采取说服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。制裁办法轻则罚款、开除“款籍”,重则处死。争执不下时,采用神明裁判之法决定。规约由各寨六方或寨老、族长等于※“议榔”(议事会)上共同协商议定。决定后向群众宣布,经群众认可始生效,方可执行。每年农历十月至次年正二月间开议榔会议一次。每次可按具体情况增减公约的内容。议榔会后,杀牛分食之,以示每户已知榔规内容。各地规约大同小异,罚款多少视各寨具体情况而定。苗族无文字记录其规定,而以唱歌形式世代相传,这种歌辞称为“理辞”或“议榔词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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