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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至清对今广西左、右江流域的土地称谓。“俍”,壮语音译,意为“土官”,“俍田”即土官之田地。历代在此地设羁縻州县或推行土司制度,田地概属土官所有,土官将其分为两大类:一为自营田(含养印田、荫免田、职田、粮田等);一为“份田”。“份田”又分职田、粮田、兵田、夫役田等,均授与治下“土民”,每口一份,统称“口分田”。耕者纳租于土官或按授田名称服相应的劳役。对土地只有使用权,无所有权,不得典卖转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