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挑选秀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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挑选秀女

清代挑选八旗女子以配※宗室之人的制度。原制:3年挑选1次,满洲、蒙古中护军、领催以上,汉军中笔帖式、骁骑校以上之女,年及13者皆与选;驻防和外任官员应选之女,令于限期内送京;皇后、妃嫔之妹及侄女,另行编班引阅。届时,秀女齐集神武门外,依序引入宫中阅选。选中者候以指配“近支”内子弟和皇子、皇孙(或充后宫,或赏与王公充妾媵),落选者亦各给车轿银1两,听其婚嫁。事先私自聘嫁者罪之。公主之女、残疾女俱不与选。外任文职同知以下、武职游击以下(指旗员放补绿营官者)和驻防三品以下各官之女,亦免送选。因故未及送选和未及龄之女,应候下次送选。年过18岁以上尚未送选者,由本旗请旨遵行。一说,※选阅宫女亦名“挑选秀女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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