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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于畿辅地区拨给一般旗员之土地。系清初圈占故明皇亲、驸马、公、侯、伯、太监的田地及部分民人的田地。分布于直隶七府七十余州县,计地十三万零九百一十六顷余。设置庄田、牧场。清初属官田性质,禁止买卖,维持着一种农奴制的生产关系。雍正、乾隆之后,渐准旗内和越旗买卖,并有大量土地典卖民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