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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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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官

①官职制度。魏、晋、南北朝指由士族高门担任的官职。除尚书、中书等地位显要的官职外,一些品阶较高、政事不繁、不一定有实权的官职,如秘书省属官、东宫属官等,亦为清官。清官仍有程度不同,如侍中较散骑常侍清要,一般文职较武职为清。清的程度与官品之间无直接联系,如步兵校尉品在散骑侍郎之上,而不及侍郎清显。北魏时有“第一清”、“第二清”、“第三清”之分。唐代规定,内外三品以上官及三省六部、太常寺、秘书省、国子监、詹事府的次官,太子左右庶子、左右率(皆为四品)等,称清望官。上述官署及左右卫、左右千牛卫的其他四品至八品官皆为清官。如尚书省诸司郎中、员外郎,秘书省的秘书丞、著作郎、秘书郎、著作佐郎等。此类官多由文人充任,伎术官及流外入流者一般不得与选。②泛指为政清廉之官,与贪官相对而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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