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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名三课。南朝税法之一。指调粟(征收粮食)、调帛(征交绢帛)、杂调(摊派劳役)。始于宋后废帝时。规定按貲产多少定税,然貲产估价却无定准,致有桑长一尺,围以为价;田进一亩,度以为钱。屋不得瓦,皆责貲实。亦有以为三调指租、布、杂税,征收粟、布帛及钱;或即租布,按户征收调粟、调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