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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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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田

又作职分田、公田、禄田。历代依官职品级所授的田地。作为官吏俸禄补充,或以其所得供给官吏作为俸禄,官员离职时交还。其具体规定历代有所不同。如北魏太和九年(485)均田令中规定:官吏各随近给公田,刺史十五顷,太守十顷,治中、别驾各八顷,县令、郡丞各六顷。此为职田之始。唐代自一品至九品,所给职田为一千二百亩至二百亩不等。离职时交还。每亩地租二至六斗,由于地租重,农民多不愿承佃,而由官府抑配。宋咸平二年(999)始设,仁宗时罢,后复设。以系官田及远年逃田允给,作为官吏在职补贴的官田。亩数以差遣为别。金代定地方官正三品三十顷,递降至从九品二顷。由佃户租种,亩取粟三斗,草一称,佃户赴各官衙门交纳。天德二年(1150),改输官仓,均定其数,与月俸一起发给官员。元以后,因江南地狭人稠,而南北田地产量有差,遂定北方地方与按察司官员自十六顷至二顷,南方减半。初由佃户赴各官衙门送纳。至元三十一年(1294),改为交纳官仓,再行支给。不久又恢复旧制。至大二年(1309)改支禄米,其田拘收入官。四年,复旧制。明、清沿制,而非常制,以职田所得为官府公费及官吏俸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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