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虑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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虑囚

司法术语。审察记录囚犯的罪状。虑通录,虑囚亦称录囚。《汉书·隽不疑传》:“每行县录囚徒还。”唐颜师古注:“省录之,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。今云‘虑囚’,本录声之去者耳。”宋王观国《学林·虑囚》:“前汉、后汉皆称录囚,《唐史》、《五代史》皆称虑囚,二字皆是也。”唐代虑囚有二制:一为大理卿常职,据《唐六典》,若禁囚有推决未尽留系者,五日一虑;二为特赦。宋制:太平兴国六年(981)命诸州五日一虑囚,案情明白,即予决断,并规定“三限”,大事四十日,中事二十日,小事十日,不须追捕而易判者不过三日。雍熙元年(984),改为每十日一次。每年夏季,朝廷还选派官员往各地逐一录问系禁罪人,情理轻者及时判决释放,其他罪案催促结绝,不准拖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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