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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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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户

古代户别之一。(1)南朝以来的罪役户。专供官府使役。《隋书·麦铁杖传》:“陈太建中,结聚为群盗,广州刺史欧阳頠俘之以献,没为官户,配执御伞。”隋唐的官户作为贱民之一。来源或前代配隶相生,或本朝配没,亦有官奴婢放免而来。社会地位比杂户低,与官奴婢近似,在州县无户籍,隶属有关官署,每年服役三个月,亦有“长住无番者”,由官府给衣粮。官户受田,减百姓口分之半。各从其类而婚配偶,不准与良人结婚。官户打良人,加一等判刑。良人打官户,减一等罚处。官户若逃亡,一日杖六十,三日加一等罪。官户遇赦,一免为番户,再免为杂户,三免为良人。金代则以“没入官奴婢,隶太府监为官户”。(2)宋代指品官之家,即一品至九品的官员之家。某一官僚死去,其子孙荫补为官,即使是无品小官,也算官户。某些通过出钱买官等门径入仕者,须至正七品以上,才算官户。与官户相对的民户,则包括除官户以外的全部人户。宋时官户约占总户数的千分之几。官户依财产多少划分户等,并缴纳两税等各种赋税,但可免除大部分职役,一度还免除科配。在触犯刑法时,官户有不同品级的议、请、减、赎特权。中高级官员享有荫补权,其子弟、亲戚、门客等不经科举考试,可入仕当官。高级官员的俸禄收入非常优厚。朝廷对官户颁布了一些禁约,例如禁止地方官在所任州县拥有田产,经营场务、河渡、坑冶等等。官户一般都是官僚地主,有的还兼营商业,形成地主、官僚和商人三位一体。他们利用封建特权,兼并土地,隐产逃税,放高利贷,牟取商业暴利。官户作为宋代地主阶级当权派的上层,与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处于尖锐的对立地位。清代本无官户名目,乃监生之自称。官府因其借此名目拖欠钱粮,曾屡加禁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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