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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言书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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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言书判

官制用语。唐宋考察选人的标准。即身材相貌、言词谈吐、书写文字、撰写判词。唐制,身须体貌丰伟,言须言辞辩正,书须楷法遒美,判须文理优长。先集而试之,观其书、判,吏部侍郎出题,试判两道,定等第以收其俊乂。试毕过铨,察其身、言。诠量合格,然后注官。四事皆可取,则以德行、才用、劳效次序以定留放。宋建隆三年(962)设书判拔萃科,未应格选人亦许应试,考判词三道。真宗时,复命近臣与判吏部流内铨官以身、言、书、判试选人,判词优等,授京官知县或大理寺丞,其次循一资或授职官知县,并引对便殿。后以无益于事,乃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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