色法
梵文Rupadharma的意译。佛教名词。与“名法”相对。指一切能变坏、且有形质、互为障碍之物。因其有显现的功能,故以“色”名之。包含“四大”(地、水、火、风)、“五根”(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)、“五境”(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),合称“十四色法”。置于“名法”(心法)之后,谓其不能独立存在,为前者之变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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