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竹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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竹课

元代赋税名目。元初,在卫辉路、怀孟路(两路在今河南北部)和京兆路、凤翔路(两路在今陕西中部),设立司竹监,砍伐百姓的园竹,四六抽分(原定官得六分,后改四分);百姓所得,也由官府收买。司竹监将所得园竹,在民间发卖,每年可得银一千二百余锭。未经司竹监自行发卖的,称为私竹,发现后竹及价钱没官。司竹监设有巡行官(巡竹人),防止百姓私自砍伐。至元二十一年(1284),元世祖根据卢世荣建议,罢各处司竹监,听从百姓自由货卖,官府收取竹课。二十三年,又在卫州(属卫辉路,今河南卫辉市)设立竹课提举司,管辖卫辉、怀孟及河南、山东部分地区的竹课;属于官府的竹园,每年砍伐后给引发卖;属于百姓的竹园,按照各自的地亩,摊派一定的竹课,允许自行发卖。在陕西也设立竹课提举司。二十九年,因怀孟竹园砍伐殆尽,曾暂停在民间摊派竹课,但不久又恢复。江南竹木也课税,具体办法不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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