年劳之制
北魏以任官年资长短为标准之选官制度。和平三年(462)文成帝主张选举以次,宜先尽劳旧才能,为北魏年劳制之始。凡选举,不按学识能力之优劣,而只问任职年岁及劳绩之多少。至神龟三年(520),吏部尚书崔亮立“停年格”,选官不问预选者之才能,专以其停解前官之年月为断,依先后久暂之次序授官。至此,选官乃唯年劳为据。此制实行后,官不得其人,吏治更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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