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匠班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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匠班银

明代轮班工匠代役之银。成化二十一年(1485)定:班匠愿出银代役者,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,北匠出银六钱。不愿出银者,仍旧当班。弘治十八年(1505)定,南北班匠统一每班征银一两八钱,遇闰征银二两四钱。嘉靖四十一年(1562),全国班匠一律以银代役。按照四年一班,每班每名征银一两八钱,分四年缴纳,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。北京工部岁入匠班银六万四千余两。清初曾一度取消匠籍,统编入民籍,照民一例当差。实行未久,又恢复对该项银之征解。康熙三十六年(1697)改革此制,首次于浙江将其摊入地丁,于全省地丁下带征。其后,湖北、山东、湖南各省均照浙江例实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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