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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署名。清末地方检察机构。光绪三十三年(1907)始设于京师、奉天等地,宣统二年(1910)各省渐设。省城、商埠、府每处设一所,掌对同级审判厅管辖案件的检察。置检察长一人、检察官一至二人,及录事等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