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券
唐代市场管理机构发给顾客之证券。《唐律疏议·杂律·买奴婢牛马不立券》规定,凡买卖奴婢、马牛骆驼骡驴等,成交后须立市券,否则市司和卖主皆按律论处。吐鲁番出土文书和敦煌遗书有市券原件。券面包括市令、丞、佐等签署,并盖州印;被卖者或保人之身份、年龄、性别;写明被卖奴婢是“赏口”,如是牲畜,并注明其品种、毛色、性别、齿数等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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