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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称分成租。清代指佃户每年就农田收获总额按成交纳之地租。租率一般是五成,也有六成、七成、甚至八成者。此类地租分成比例固定,地租数量随当年农业丰歉而增减,因而业主对佃户生产的干预较多。收获时业主或其代理人多亲自到田察看,然后按收获量分成取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