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|国学书库|影印古籍|诗词宝典|精选|汉语字典|汉语词典|部件查字|书法大师|甲骨文|历史人物|历史典故|年号|姓氏|民族|丛书|中医|软件下载
译文|四库全书|全文检索|古籍书目|正史|成语词典|康熙字典|说文解字|字形演变|金 文|历史地名|历史事件|官职|知识|对联|印谱|地图|会员中心
甲国法院在审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,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,乙国法的冲突规范又指向丙国法,而丙国的冲突规范却指向甲国法,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的过程。它是一种非常罕见的*反致现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