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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美等国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地方法院。英文称county court,通常将英国的译为“郡法院”,美国的译为“县法院”。英国的郡法院是基层民事法院,按照1846年《郡法院法》设立,主要审理比较轻微的民事案件,通常由法官独任审判;不服判决可向上诉法院民事庭上诉。美国县法院的设置与管辖范围很不一致,设有县法院的只有二十个州,其中多数只受理法律规定的某些范围内的案件。